• 索引号:5765721591/2019-1587104
  •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9-06
  • 公开日期:2019-09-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统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来源:统计局   2019-09-0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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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行政行为争议类

1、具体投诉请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和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和本局产生争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2)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3)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5)不服本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6)认为本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2、法定处理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本局作出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

(二)系统内部人事争议类

1、具体投诉请求:本局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局、事业单位作出的有关人事处理的决定不服,和本局、事业单位产生争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免职等处理决定不服的;

(2)公务员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

(3)公务员申请辞职、提前退休等未予批准的;

(4)认为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退违规进人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销奖励的;

(8)事业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

2.法定处理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三)劳动人事争议类

1、具体投诉请求:本局系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产生争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

2.法定处理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行政处罚类

1、具体投诉请求: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本局作出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3)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

(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类。

1.具体投诉请求:检举本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或者劳动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反映本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的;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规定向他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的;

(4)反映本局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的。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类。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本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

(2)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的;

(3)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的;

(4)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的。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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