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71M/2017-1144498
  • 发布机构:林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9-19
  • 公开日期:2017-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林业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林业局   2017-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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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股室: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华容县林业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918


 

华容县林业局

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华容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华办发电〔201760号)和《岳阳市林业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岳市林办〔201754号)要求,局党委决定在全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四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督促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退出经营;严肃查处“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等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指全县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2.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领导干部是指全县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

    三、清理整治范围

各单位根据实际,开展以下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工作

1.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2.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3.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4.涉砂、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县涉砂、涉矿经营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已完成,后段的清理整治内容主要是: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自觉申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继续加大对各类非法采矿、采砂、运砂、砂石码头及浮吊的打击整治力度。

    四、清理整治内容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2.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5.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述经营性活动的。

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8.其他违规参与经营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清理整治要求

1.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局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向局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2.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2017926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依纪依规从轻、减

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3.对拒不报告参与经营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自20179月至2018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9月上旬)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华容县林业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晏佳贵任组长,所有负责人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隆发任办公室主任。

    2.做好宣传发动。局机关召开动员大会,各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动员部署,局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30-4233073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918-926日)

    1.组织报告情况。局属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在926日前如实填报《华容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个人报告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局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局属各单位在组织个人报告情况时,要对本单位公职人员参与四类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清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

    局专项整治办应将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填报《华容县清埋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县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101-1231日)

    局专项整治办要对主动报告的参与经营情况组织核查,并结合抽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报告、报告情况不实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经营的问题。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对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核查、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局专项整治办应采取自查、交办、重点督办等方式及时处理。

    201710月起,局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局、县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11-131日)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四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推动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局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要切实履职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关键作用和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二)明确工作责任。局专项整治办要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澄清底数、登记台账,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办案件。专项整治期间,局专项整治办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及时认真核查。

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专项整治政策问题、重要案件线索处置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局专项整治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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