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71M/2019-1569738
  •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6-13
  • 公开日期:2019-06-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9-06-13 11:51
浏览量:1 | | | |

华林发〔2019〕16号

 

华容县林业局关于 印发《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山镇林建站、三封寺镇林建站、塔市国有林场、胜峰国有林场:

为贯彻落实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县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规范林业生态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各单位在此次专项督查中查找出的问题,为确保我县森林生态效益最大化,以及补偿资金惠农于民。现将重新修订版《华容县县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各单位,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认真抓好整改落实,防微杜渐,今后工作中再出现违规问题,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9年6月10日   


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华容县县域内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经批准公布并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林木和森林(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县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村场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设置生态公益林标志,注明生态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林地逐小班核实,对符合标准的林地进行绘图、造册、公布,建立电子文档。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且林地面积超过50亩,郁闭度大于0.2的生态林。

(二)S306、S202、S203沿线林带及两侧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郁闭度大于0.2、面积超过30亩的生态林和灌木林。

(三)风景旅游景区两侧可视范围内,郁闭度大于0.3,面积超过30亩的生态林和灌木林。

(四)主要水系、中小型水库1000米以内及上游支流两侧,郁闭度大于0.2、面积超过40亩的生态林和灌木林。

(五)主城区生态圈内的林木绿地。

第八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界定标准和范围组织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报省林业厅和县政府审核后公布。

第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林班、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各乡镇、村场负责与林权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报送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权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责任。

第十二条  补偿面积和标准。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各年度上级拨付文件中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面积、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户,不得挪用、套取、截留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和使用。

(一)农户个人补偿和护林员管护费用统一通过财政惠农电子平台,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集体和国有林场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和国有林场。

(二)集体和国有林场补偿资金,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三)各单位年度公益林补偿资金应设立专帐,台帐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没有通过验收的生态公益林,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管护效果好的生态公益林优先安排林业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达到采伐年龄的,按照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规定进行采伐。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林区内放牧、开矿、开荒、挖沙、取土。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因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区划调整,并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