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480J/2017-1246962
  • 发布机构:农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2-06
  • 公开日期:2017-1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7年华容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来源:华容县农业局   2017-12-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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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容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案

石 某

当事人销售的常规水稻种子未按种子法要求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农业局

2017年5月19日

2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杨 某

2017年5月16日,省农委执法检查组在远大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华容县农业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店内发现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0%百草枯水剂(共36桶,规格:47g/包、100包/桶),标注生产日期:20140304。经查,当事人公司经营的20%百草枯水剂已过有效期(有效期两年)且未标注“过期农药”。百草枯水剂属于国家明令停止经营的农药产品,农业部于2014年7月1日起已撤销百草枯水剂产品登记。当事人公司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 2、处人民币36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农业局

2017年6月23日

3

经营登记证过期的农药产品案

杨 某

2017年5月16日,省农委执法检查组在远大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华容县农业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店内发现登记证号为:LS201100008F110019的烯啶•吡蚜酮农药共计15件,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单位:牡丹江佰佳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064。经查,该农药产品登记证号已过期未续展,当事人涉嫌经营登记证过期的农药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涉案农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3、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400元。 罚没合并执行48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农业局

2017年6月21日

4

经营登记证过期的农药产品案

胡 某

2017年5月16日,省农委执法检查组在远大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店内发现登记证号为:LS200553360的“跳甲菜虫一扫光”农药共计20件,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山东天威农药有限公司,有效成分:1.8%阿维高氯,生产日期:20160920。经查,该农药产品登记证号已过期未续展,当事人涉嫌经营登记证过期的农药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涉案农药产品。 2、处2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农业局

2017年6月21日

5

经营假农药产品

胡 某

2017年5月16日,省农委执法检查组在远大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店内抽查标签标识为:河南省安阳市五星农药厂生产的0.6%烟碱·苦参碱EC,该农药生产日期:20170303,商标名称:原五星 扫螨特,规格型号:10ml×5支×80盒。经执法检查组抽取该农药样送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测,该农药标签标注的有效成份0.6%烟碱·苦参碱没有检出,检出标签未标注的农药成份:哒螨灵11.3%。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产品。

当事人公司的行为,违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涉案农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整。3、没收库存的假农药3件。4、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528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农业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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