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19-1610812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0-16
  • 公开日期:2019-10-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来源:民政局   2019-10-16 11:34
浏览量:1 | |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8〕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础养老照顾服务

1.向80—9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津贴;向百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百岁老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发放范围及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省直机关符合条件的老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申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标扩面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

3.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扶助范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4.低保老人、特困老人等城乡贫困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去世后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全免,由当地政府按政策安排解决;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地应给予补贴或奖励。(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5.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6.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特困老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件费用全免。(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

7.公安机关建立完善失踪老人寻找机制;民政部门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查询平台;社会求助服务平台设立老年人失踪免费报警热线;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应当为失踪老人家庭发布寻踪信息提供帮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民政厅)

二、医疗保健照顾服务

8.贫困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完善医疗保险全省联网。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9、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为行动不便的提供上门服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护人员每年为百岁老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10.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护理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湖南银保监局、省老龄办)

11.完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鼓励社区开展养老康复试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推进医养融合,充分利用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合作机制,民办机构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3.各县市区按政策为贫困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老年人自愿购买,家庭购买。鼓励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爱心人士为老年人集中购买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银保监局、省老龄办)

三、宜居生活照顾服务

1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建立失独、独居、贫困老年人日常巡查巡访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特困老人安装电话、宽带,减半收取装机工料费和宽带连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政策予以优惠减免。按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进行优惠减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

16.推进坡道、电梯等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公共厕所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各地免收贫困老人社区卫生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居家老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医疗救助、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籍、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申请补贴、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老龄办)

18.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对四代同堂共同生活的低收入家庭、五代以上同堂共同生活的家庭给予生活补贴或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制定因病住院老年人子女(或赡养人)照护假政策或弹性工时制度,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

19.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鼓励医学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20.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醒目的优惠优待优先标识,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或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金融机构有责任提供警示风险。对以老年人为目标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行为和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应予以依法打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1.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车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站(点)应当在购退票、候乘、上下车(船、机)、进出站、安检、行李托运等方面设立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车应当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乘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管理集团)

22.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3.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制度。在春节、老年节期间,应当组织开展慰问贫困、失能、失独老人、基层老年协会组织等活动。“三八”“五一”“七一”“八一”“十一”等节日应当组织开展慰问老“三八”红旗手、老劳模、老优秀共产党员、老荣誉军人等活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24.鼓励老年人力所能及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涉老协会、基层老年协会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开展为老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老龄办及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四、文体休闲服务

25.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6.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全免优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园林等景点收取观光门票的,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全免优待,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27.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等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为老年人开展文艺活动优惠提供演出场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和社会力量兴办、承包的文化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演艺集团)

28.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示范性老干部(老年)大学,贫困老人入学享受学费减免。建立“互联网+老年教育”新模式,打造信息化老年教育平台。鼓励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利用闲置学校、厂房等设施建立老年人学习场所。推动具备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老龄办)

五、权益保障服务

29.特困、低保、百岁老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调解申请。免费为80周岁及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公证。(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高院、省老龄办)

30.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诉讼,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急需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责任单位:省高院、省老龄办)

31.各责任单位健全综合督查、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和问责机制,对落实本意见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

3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