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14-1143551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8-01
  • 公开日期:2014-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农村低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2014-08-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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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容县农村低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华容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华容县农村低保实施办法》(华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华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华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以差额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低标准起步,分层次分类保障,逐步提高;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物质帮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社会救助与低保对象自助自救相结合,整合农村救助资源,协调救助行动,逐步建立以农村低保为基础,其它救助形式为辅助的多层次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二、保障原则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农村低保调查、登记、测算、统计要实事求是,做到准确、真实、可靠,严防出现虚报、估报、瞒报、错报、漏报问题。确定农村低保人数、保障标准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人均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分层次分类确定保障标准和补差资金发放档次。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凡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享受农村低保。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实行阳光操作,把政策、条件、标准交给基层群众,尤其在审批、公示等环节上更要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等全方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农村低保从申请到受理、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发证,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缩减程序。
(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查和调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五)坚持整合救助资源原则。要全面挖掘和整合农村救助资源,尤其要挖掘和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金,重新整合并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和使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社会捐助等资金,形成农村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就学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提供综合性社会救助,不断完善救助措施和各项制度。
三、保障范围和对象
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可以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县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生活特别困难主要包括以下7种:1.痴呆傻特困户;2.无劳动能力且无扶(抚)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五保待遇的特困户;3.重病大病特困户;4.重残特困户;5.困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特困户;6.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7.失地农民特困户。
(二)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9种:1.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和因违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3.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4.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5.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6.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7.采取规避法律政策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8.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和自救能力,能采取其它救助措施救助的;9.其它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四、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线)定为年人均纯收入960元。在农村低保对象补差资金发放形式上,实行分类施保。
五、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8种: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4.按法律规定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障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7.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8.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6种: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定补费、优待金;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助学金等;3.独生子女费及独生子女奖励金;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5.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金;6.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项目。
六、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1、县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3、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农村低保资金分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4.、社会捐助资金及其它用于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资金等。
(二)资金管理:1.农村低保资金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设立农村低保资金分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2.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下拨资金拿出分配意见,与财政部门协商后报本级政府审批;负责编制本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民政部门负责按照保障对象人数、保障标准编制每季度实际发放保障金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每季度支出计划定期拨付。3.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农村低保人数、比例和工作量安排必要的年度工作预算经费。
(三)资金发放:1.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人数、标准、资金额度每季度初将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由县社会救助局按照审批名单、标准、资金额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户主提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保障金额张榜公示3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7日内(从受理登记之日起计算)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签署意见和理由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或抽查等办法,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10日内(从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计算)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低保管理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从收到乡(镇)政府报批材料之日起计算)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的抽查、审核、审批工作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其本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民政局批准后委托乡(镇)民政办对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报告县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审批管理机关,经复核后,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八、保证措施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把农村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农村低保工作实行乡镇政府负责制,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民政、财政、宣传、农委、卫生、教育、残联、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并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由低保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落实、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争取、落实、及时拨付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会同民政部门搞好资金需求测算,检查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违纪问题。乡镇要搭建低保和社会救助管理平台,建立农村低保和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乡镇低保对象的调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日常管理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源整合事宜。村民委员会要成立低保初审评议小组,具体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和初审、公示、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二)确保工作质效。根据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总体安排,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随意定调子、开口子。要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访接待、登记、办案、督办制度,采取措施疏导、化解矛盾,确保平稳推进,出现大批上访要追究乡(镇)领导责任。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期、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三)完善配套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完整;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统计和通报制度;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对农村低保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要建立农村低保信息排查管理制度和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群众的生活情况,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建设,采取措施增加投入,改进工作手段,购置必要的设备,尽快实行县、乡(镇)、村联网,全面推行信息网络化管理。
(五)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对采取虚报收入、隐瞒真相、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冒领的资金。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人员、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本实施细则由华容县社会救助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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