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14-1143550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8-01
  • 公开日期:2014-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2014-08-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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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容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华容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华容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华政发[200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华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程序,促进我县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和《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医疗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全面创新我县医疗救助机制,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住院医疗、临时医疗、慈善医疗”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健康权”的目标。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完善补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社会救助局是全县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委托,协助做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1 、县社会救助局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和各项制度;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统计和分析;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加强基金管理和发放;负责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及时实施救助;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
2 、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落实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开展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审查并上报;负责医疗救助报表统计、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 、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如实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第五条 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和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是由单位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查批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
第七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设置服务标示,建立救助公示栏,每季度张榜公示住院医疗救助情况。
第八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公布优惠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对救助对象的医疗、用药要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应建立救助对象及其医疗、用药台帐。
第十条 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社会救助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1 、农村五保户;
2 、农村低保户;
3 、城市低保户;
4 、百岁老人;
5 、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体(仅限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 、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
2 、资助标准:按当年农村参合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全额资助,其他对象酌情分档资助。
3 、办理程序:资助参合对象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申报,县社会救助局审批核定,资助资金由县社会救助局通过财政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4 、受助对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与其他参合对象一样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助待遇,县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助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
1 、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特补标准资助,在普补的基础上,对属于城镇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由财政特补10元,城镇成年低保对象再由财政每年特补60元。
2 、办理程序:在办理时段内,城镇低保户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出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属于资助对象,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登记。
3 、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社区)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送县社会救助局,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拨付到城镇医保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4 、受助对象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补助待遇,县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 、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户;(2)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3)城乡低保对象75岁以上的老人。
2 、救助方法:每年由县民政局核发一定数量的救助金额,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元,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结算。门诊(购药)应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优惠范围。
2 、特殊慢性病和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患有规定特殊慢性病或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未住院治疗的,按门诊治疗费用的40%实行救助,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各病种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为: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晚期伴腹水1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800元;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500元。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该种类型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支付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五保证、低保证等资料,村(居)委会核实,乡镇民政办复核,县社会救助局审批。
3 、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4 、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室、定点药店来承担。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救助
1 、住院医疗救助是救助对象在因病住院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额度按一定比例进行的救助。
2 、救助标准:(1)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住院救助标准,严格按《实施办法》执行。(2)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按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15%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住院费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3)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3 、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的,必须在入院前凭《五保证》、《低保证》和乡镇民政办出示的对象类别证明以及县社会救助局开出《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才能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时,凭救助对象明细花名册、《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结算单据复印件、城镇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回单、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
4 、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定期向县社会救助局申报结算,申报结算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结算资料。
5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向县社会救助局报送在本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6 、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在出院后3个月内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到县社会救助局按程序及时申报办理住院救助。
第十五条 临时医疗救助
1 、临时医疗救助是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和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救助。
2 、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3 、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和县社会救助局实施,其中救助金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小额救助由乡镇民政办审批发放,300元以上由县社会救助局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
4 、向县社会救助局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是:
(一)恶性肿瘤、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等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贫困对象。
(二)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由本人出具报告,并提供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回单、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由村(居)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由县慈善总会从年度慈善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与其他医疗救助方式要有机衔接,其援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用药应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超出范围的不予救助。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名单或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名单,经民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的日常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方式与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的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量的20%。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的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各种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日常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台账。
二、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经民政局核定后,通过财政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分别拨至合管中心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或医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由县合管中心、县医保中心与县社会救助局衔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的实施和管理由县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予以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华容县社会救助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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