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871D/2014-1143549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7-30
  • 公开日期:2014-07-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2014-07-30 00:00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华容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华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县对城乡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根据《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城乡低保户及五保家庭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在享受低保及五保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
(三)低保边缘户家庭即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
(六)有恶意隐瞒相关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七)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按照“分级负责、重心下移”的原则,一般救助由乡镇按照程序审批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民政局直接审批发放。
(一)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城乡医疗救助后,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分为三类实施救助:第一类,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1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300元;第二类,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1-2万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第三类,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城乡低保户家庭,因子女就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和其他社会捐助的低保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二)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家庭,因火灾、水灾、冰灾等不可抗拒原因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由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城乡医疗救助后,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分为三类实施救助:第一类,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1-2万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300元;第二类,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2-3万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第三类,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3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火灾、水灾、冰灾等不可抗拒原因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由民政局审批发放。
(五)城乡五保户家庭因就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
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可参照申请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办法执行。
1 、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及多种经营、务工等收入;
(3)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4)遗属生活补助、征地保养金;
(5)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7)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8)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彩票中奖、特许权收入;
(9)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承包)收入、转让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补贴资助性收入等;
(10)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2 、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1)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金;
(4)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5)因公(工)负伤或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6)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金;
(7)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必须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的村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村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形式进行核实,召开村场(居)委会评议小组成员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正式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根据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在签署意见和说明理由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申报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或抽查等办法,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10日内(从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计算)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申报材料退回村场(居)委会。
(三)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从收到乡(镇)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计算)完成对乡(镇)政府报送的临时救助对象及相关材料的抽查、审核、审批工作并委托村场(居)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民政局委托乡(镇)民政办,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经审查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临时困难救助,主要集中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实施救助。突发性临时困难救助,一般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民政办审批。对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应予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需由下一级民政办出具未予救助的证明,避免重复救助。
五、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城乡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
(五)在校生必须出具学校证明材料。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家庭实际收入状况证明,以申请临时救助困难前半年的平均收入情况计算。户主属企业职工的,由户主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其他人员由个人据实填写,村场(居)委会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审核。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村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两年内不予批准临时困难救助。
2 、需家庭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是扣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单位已报销的费用,以及各种互助互济和参加商业保险赔偿医疗保险金以后剩余的部分。以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费用单据、有关病历材料、报销费用证明等进行综合考虑。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3 、需家庭支出的学生上学的学费证明,以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发票为准。
4 、困难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社会救助资金,计入家庭收入。
六、资金(物资)来源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以县、乡镇财政投入为主。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按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总额的5%以内提取。物资包括春荒、冬令救济款物;
(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三)、各类社会募捐款物。
(四)、资金的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县、乡镇设立专账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物)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村场(居)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县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三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并且两年内不予批准临时困难救助;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乡镇负责管理,并按季度向民政局上报临时救助报表情况。
(四)做好衔接,确保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有效保障。
八、本实施细则由华容县社会救助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