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7-1264600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7-31
  • 公开日期:2017-07-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来源:华容发改局   2017-07-31 08:33
浏览量:1 | | | |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局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发改局在以上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局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对经营者不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2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第1号)等。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发改局在以上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反映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县发改局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一)具体争议

县发改局工作人员与县发改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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