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65N/2014-1142473
  • 发布机构:住建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9-19
  • 公开日期:2014-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园林绿化管理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来源:住建局   2014-09-19 00:00
浏览量:1 | | | |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城市古树名木迁移

二、实施部门:华容县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际令第100号)

四、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

2、已有可行的迁移方案和措施;

3、树龄在200年以下。

五、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该古树名木环境照片;

3、迁移方案。

六、审批流程:

1、受理。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4、颁证、告知。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二、实施部门:华容县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际令第100号)

四、审批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2、已落实补偿或恢复绿地的措施。

五、申报资料:

1、临时占用绿地申请表;

2、占用绿地范围现状图;

3、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审批流程:

1、受理。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4、颁证、告知。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二、实施部门:华容县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际令第100号)

四、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的;

2、已落实好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地址简图;

3、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六、审批流程:

1、受理。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4、颁证、告知。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应收取树木损害赔偿费用)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书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实施部门:华容县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际令第100号)

四、审批条件:

1、绿化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2、绿化布局合理,设计新颖;

3、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各项设施配套完善;

4、树种选择得当,植物配置合理,能形成良好的绿化景观;

5、投资和技术运用合理。

五、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准立项文件、土地利用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筑红线图复印件;

3、县规划局批准的城市控制详细规划复印件;

4、绿化规划方案图。

六、审批流程:

1、受理。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4、颁证、告知。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二、实施部门:华容县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计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际令第412号)

四、审批条件:

1、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化管理一致;

2、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火救灾项目的需要。

五、申报资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有地使用性质的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红线图(盖有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4、规划总平面图(需盖有规划局核准图纸章);

5、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的,提交调整后的绿化规划方案;

6、申请改变绿化有地使用性质的,提交改变绿化用地的理由及有关资料。

六、审批流程:

1、受理。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4、颁证、告知。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应收取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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