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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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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19-11-18
  • 公开日期: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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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基本知识
来源:县人社局   2019-11-1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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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工伤及工伤保险基础知识(一)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柏劳动者有职业活动中,因接解决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义务?

工伤保险的宗旨不限于工伤的救治和康复,从源头来看,工伤的预防更为重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职工才能减少因工伤亡,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

(1)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2)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3)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

(4)制定安全、卫生生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5)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

(6)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卫生生产管理专职人员;

(7)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9)设置安全、卫生警示标志;

(10)进行安全、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

(11)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卫生危害的情况;

(12)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

(13)做好特种设备、危险物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三、职业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

(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利包括:

(1)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2)有获得生产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安全现象、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4)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制冒险作业;

(6)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7)有权获得安全、卫生生产的教育培训;

(8)有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9)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备等。

四、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意:工伤评定申请应该由该员工所在的单位提出,如果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出,职工本人和亲属在一年内也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要注意时间期限,超过一年后相关部门也就不会再处理,那时再想得到相应的工伤补偿护理费等就会很麻烦。

五、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在遇到工伤以后,当事人要明确承担工伤的单位信息,如公司名称和办公地址。如果在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了工伤事件,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起员工的工伤补偿。

如果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受伤职工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当地关于工伤的赔偿标准规定,对受伤职工作出相应的赔偿。

此外,要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一般要有用工合同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若之后做工伤伤残鉴定,或者处理有关纠纷的时候,也就能有理有据。

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几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1.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枝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缎至四缎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缎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缎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缎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固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于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后30日内,持死者的工亡认定证明和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核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职工固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重新出现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及时退还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当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清算组织或者清算报告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

5.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未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近亲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商业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的长期性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律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工伤预防之职业健康(二)

1.什么是职业病?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关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9种);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白内障等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等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井下工人滑囊炎等3种)。

2.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冶方面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权利有:

(1)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2)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性保护。

(3)从业人员有权知晓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岗位变更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告知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从业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义务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及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与生产有关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的职业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主要包括铅、锰、铬、汞、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氨、甲烷、氨、氮氧化物等。接触或在有毒的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多种职业中毒,如汞中毒、苯中毒等。

生产性粉尘。主要包括滑石粉尘、铅粉尘、木质粉尘、骨质粉尘、合成纤维粉尘。长期在这类粉尘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各种尘肺病,如石棉肺病、煤肺病、金属肺病等。

(2)物理因素。

异常气候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场所的气温、湿度、气流及热辐射异常。在高温和强烈热辐射条件下作业,可能引发热射病、热痉挛、日射病等。

异常气压。高气压和低气压。潜水作业在高压下进行,可能引发减压病;高山和航空作业,可能引发高山病或航空病。

噪声和振动。强烈的噪声作用于听觉器官,可引起职业性耳聋等疾病;长期在强烈震动环境中作业,会引起震动病。

辐射线。辐射线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无线电波,可能引发放射性疾病。

生物因素。如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及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

(3)其他因素。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个体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生产场所建筑设施不符合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缺乏适当的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

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善。

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器具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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