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731322B/2019-1636357
  • 发布机构:梅田湖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8-28
  • 公开日期:2019-08-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梅田湖镇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来源:梅田湖镇   2019-08-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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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田湖镇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派出所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四条下列举报、投诉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投诉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投诉的大灾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不子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全镇统一设立火灾隐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4440080。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大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直实姓名,困民身份证成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伤造举报,投诉材料取成者冒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不低于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同一火灾隐患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投诉次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灾隐患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因泄盛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梅田湖镇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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