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20-1777530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2-19
  • 公开日期:2020-12-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制度
来源:发文   2020-12-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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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下发《东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居)、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镇域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东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东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村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简称《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制定相应制度。

特此通知。

 

 

2020年1月17日

 

 

东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乡(镇)及乡(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2)每月召开一次乡(镇)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每季度末月的25日向乡(镇)党委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

(5)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乡镇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党委书记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长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长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车(船)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乡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3)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乡镇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为全乡(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所辖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综合全乡(镇)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主持抓好乡(镇)安办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筹备乡(镇)安全会议,分解下达目标,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

(5)经常检查所辖单位、企业,特别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电及重点场所的安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6)本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要尽快赶赴现场,积极参加抢救和做好上报及善后工作。

(7)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东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实行安全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安全事项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辖区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决定随时召开会议或专题会议。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五、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部署和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大活动。

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东山镇安监站站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综合监督管理全镇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监管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三、制定辖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收集整理安全生产信息, 为全镇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

六、负责统计上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承办市、县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东山镇安全生产监察员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东山镇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每季度由镇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召集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参加,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本辖区内、本系统(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次会议应当就相关问题做出决定,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和方案,必须严格实施。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可随时主持召开或委托镇安监站主持召开由全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或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或协调、处理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镇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人员:

1、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2、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3、必要时可扩大至各村(居)委会负责人。

四、镇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2、通报每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与方案。

4、总结、分析和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

6、镇主管领导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镇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会议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签到手续,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方案等有关文件材料由镇安监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存。

六、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每一季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本辖区内防范安全工作事故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次会议就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等资料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存。

 


 

东山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提高有关部门、企业和企业主管领导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减少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际,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上新的台阶。

三、全镇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由镇政府统一部署, 镇安监站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日常的宣传教育活动由各村(居)委会、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安全文化。采取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悬挂宣传横幅、编印安全生产简报、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组织安全逃生与抢救技能现场演练,在有线电视播放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宣传广告等,宣传教育要注意实效,兼具趣味性,并吸引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扩大安全生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

五、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率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 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要达到100%。

六、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相结合,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对有法不依、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重大事故的典型案例进行揭露和批评,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东山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保全镇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以及无重大伤亡事故。

二、每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单位、各村(居)委会年终考核范围。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实行目标管理。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安全隐患突出不能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单位实行警示,单位负责人予以撤换。造成事故的追求责任。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主动、措施得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每年年终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达标的单位和先进个人实行表彰、奖励。

 

 

 

 


 

东山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党政成员对自己分管工作和联点村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各村(居)委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自己分管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各企业单位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各村(居)委会、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与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还要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实施动态管理。

七、各村(居)委会、部门单位正职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年终向镇政府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书面述职。


 

东山镇领导干部带队安全生产(含消防和森林防灭火)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镇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镇政府分管领导、镇安监站站长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下属单位或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密监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全镇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由政府统一部署,镇安监站负责具体实施,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全镇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计划、方案、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由镇安监站负责起草;专项整治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报镇安监站。

三、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深入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严格检查。

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行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专项整治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学校、建筑工地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六、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迅速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要采取“四定” (定责任单位、定整改方案、定完成整改的时间、定专人负责) 的原则,对照隐患逐项落实整改到位。

七、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台帐。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时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分清隐患的类型和级别,实行分级管理。要落实责任,落实资金, 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八、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各村(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定计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企业,应立即责令其排除,到隐患消除为止。不能立即排除或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超出管理或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或镇安监站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安全生产检查要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意见等处理记录。 


 

东山镇安监站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县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完成上级政府和县安监局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督促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活动,督促建立和完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职责、制度、层层落实辖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检查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依法对辖区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县安监局委托权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负责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作进一步处理和行政处罚以及超出职责范围无0法处理的, 应及时向镇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别要摸清并掌握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重大危险源、危险企业、危险部位和重点防护单位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评估、确认辖区的安全重点防护单位,并加强监控管理。

五、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全面推广和普及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六、当辖区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各类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填报各类安全报表。

八、承办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山镇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镇各党政成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各村(居)委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自己分管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各企业单位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各村(居)委会、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与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还要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实施动态管理。

七、各村(居)委会、部门单位正职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年终向镇政府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书面述职。


东山镇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

 

 

1、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应急值班制,做到每天有一名党政领导带班,3名干部值班,晚上最少有2人住机关,每班之间要认真搞好值班交接,不能出现空档现象。

2、应急值班人员要及时搞好上传下达,重大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热情做好接待工作,搞好清洁卫生、安全保卫。

3、正常应急值班情况由带班领导负责查岗,主要领导不定期暗访督查,缺岗一次,罚款30元。

4、应急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做好镇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发现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上级安监部门汇报。因谎报、漏报和汇报不及时的值班人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5、无特殊情况,全体党政成员及机关干部每周住机关不少于1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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