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329L/2022-1776719
  • 发布机构:万庾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0-15
  • 公开日期:2022-10-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万庾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来源:万庾镇   2022-10-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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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庾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万庾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镇机关应依据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确认机制,及时发现和确认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对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宣传主管部门及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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