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69D/2024-2213488
  • 发布机构:鲇鱼须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5-13
  • 公开日期:2024-05-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转发《华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鲇鱼须镇   2024-05-1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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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鲇政办发〔2024〕26号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华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站所: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华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华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

  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为强化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4挂钩”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69号)和省市相关监管文件精神,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项目挂钩机制,协同推进农产品“产出来”和“管出来”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对象与内容

  (一)挂钩对象:各乡镇(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村(社区);全县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挂钩内容:挂钩对象的农产品质量与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扶持挂钩需申报县级及以上扶持政策的,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首要条件。指标内容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申请扶持必要条件

  (一)行政机构

  1.区域内近三年内未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实现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主体≥90%;区域内实行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和农产品生产、种养殖、销售记录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国有和集体农牧渔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年度主要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8%;

  4.区域内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规模生产主体≥90%。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实行农产品品类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制度;

  2.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地方特色品牌,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和注册商品农产品,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和赋码标识;

  3.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近两年内未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或不配合抽检;

  4.近两年内抽查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5.建立规范的生产或种养殖档案记录,使用常规农兽药物时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挂钩程序

  1.明确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实施挂钩办法的执行情况,局属相关股(办站)和二级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和各自职责,负责挂钩审核。各乡镇按照本细则要求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主体开展日常管理。

  2.主体承诺。挂钩对象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主动说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况,提交相应挂钩条件完成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并承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3.分级审核。在县级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由所属乡镇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局属相关股室(办站)和单位。局属相关股室(办站)和单位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挂钩审核,并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备案。挂钩对象为乡镇行政机构的,直接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局属相关股室(办站)和单位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4.检查监督。县级项目立项前后,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对挂钩对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具体实施部门组织整改。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7日起实施。

  附件:华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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