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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4-11
  • 公开日期:2013-04-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北景港镇村集体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北景港镇   2013-04-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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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景港镇村集体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包括:

1、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收益、固定资产及自然资源,含土地、森林、荒地、滩涂、水面等。

2、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以及形成的债权。

4、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5、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村集体资产。

三、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确认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到镇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登记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村集体资产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并建立资产专户,对资产的增减实行专卡详细登记。

五、涉及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需镇党委、政府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代表会议,并获得半数通过。

1、年度财务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2、村集体组织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

3、确定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村集体资产。

4、壹仟元以上的借支,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捐赠或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担保。

5、超限额支出的审批。

六、村集体经济管理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村集体资产。

七、村集体资产权属变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上级经济管理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应定期向上级经济管理部门报送村集体资产统计表,接受审计与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时,接受上级经济管理部门的离任审计。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未经本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的。

2、对土地等村集体资产的经营,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入股、转让、捐赠或其他行为的。

3、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未按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的。

4、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及资产权属变动情况的,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变动情况不报送上级经济管理部门备案的。

5、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上级村经济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

违反上款123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款第45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行政部门、镇经济管理机构及经济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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