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21-1816660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5-14
  • 公开日期:2021-05-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1-05-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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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治河渡镇委员会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岳编办通〔2019〕2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华容县治河渡镇委员会、治河渡镇人民政府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第三条 镇党委领导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管理、发展工作,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素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二)统筹区域发展。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和社区工作,推进乡村振兴;规范经济管理,组织指导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产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产业现代化;为辖区内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着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村(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组织公共服务。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组织实施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事项,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制订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实施公共管理。推进政务、村(居)务公开,抓好卫生健康、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负责辖区内城镇管理、控违拆违、征地拆迁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五)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平安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强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畅通诉求渠道、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群众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抢险救灾,及时上报和处置重大社情、疫情、险情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监督执法管理。对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为治河渡镇发展服务。

(八)保障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平台,组织驻镇单位和村(居)民参与村社区建设、管理。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好派驻单位工作人员。

(十)依法依规承担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行政执法事项。

(十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治河渡镇机关设下列6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协助领导处理党委、人大、政府日常事务和政协委员联络事务;负责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综合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重要文稿、综合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史志、会务、接待、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一枚印章管理审批”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巡察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宣传、统战、民族宗教、机构编制、人民武装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等群团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第一、二、三产业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工业经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商务粮食、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城镇发展、交通公路、农业、水利、移民、扶贫等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经济社会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脱贫攻坚和实现全面小康、农业农村、农业机械、畜牧水产、动植物检验检疫、集体资产与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林业、水利、道路交通建设、移民开发、农民负担监督、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协调与发展经济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科技、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社区建设、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村镇规划、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残疾人事业、慈善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处置。

(六)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防范邪教、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一村一辅警管理等工作;联系协调公安、检察、司法、法庭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含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应急管理与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财政所暂按原体制运行,实行县乡两级共管,以县财政局管理为主,待条件成熟时,再按中央、省、市要求予以理顺。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编制、居民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征收;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监督,推行村级账务政府购买服务。

按有关规定或章程设置纪检监察、人大、人民武装等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并明确由镇党政领导分管。

第五条  治河渡镇设下列4个事业单位:

1.治河渡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协助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工作,具体承办科技、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社区建设、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村镇规划、村镇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残疾人事业、慈善等方面的公益服务性、技术性工作。

协助党政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党务、政务、社会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考核,受理办事群众投诉;负责党务、政务、社会服务平台管理与维护;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村(社区)综合服务工作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网格化综合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整理、转办等,承担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

2.治河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治河渡镇畜牧兽医站、林业服务站牌子):协助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技术服务和农业林业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指导工作;负责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以及动物检疫等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核实,协助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服务工作;承办农民负担监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农村经济统计、集体资产与村级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土地流转、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扶贫开发、森林防灭火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3.治河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走访慰问等事务性工作。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

4.治河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防汛抗旱、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维护管理、机电排灌、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承担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8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4名。

第六条  治河渡镇设下列1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治河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相对集中行使乡村集镇管理、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执法信息报送;配合县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业执法,负责日常巡查、综合检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第七条 治河渡镇机关行政编制33名,核定领导班子职数11名,其中:党委委员9名(含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镇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其他党委委员6);副镇长1名(不含党委委员兼任副镇长1名)人大副主席1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人大主席、政协联络办主任、纪委书记、组织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长等的配备,在规定的乡镇领导职数范围内统筹考虑。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出一减一。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华容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华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6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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