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牙祭非法捕鱼 三男子把自己“捕”进法网

来源: 红网华容站日期:2020-09-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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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9月6日晚,黎某在贾某家做客,期间贾某打电话给陈某表示想打打牙祭,陈某提议“搞点新鲜鱼来吃”。于是三人驾驶船只来到华容县藕池河段,贾某提供捕鱼设备和船只,负责控制发电机开关,陈某负责驾驶船只,黎某则帮助分拣鱼类。三人合作通电撒网捕鱼,直至当日23时许被华容县渔政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共同查获,当场扣押船只两艘、电力捕捞设备一套、渔获物282.75千克。

判决结果:

贾某、陈某、黎某在洞庭湖中华圆田螺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电力捕鱼,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贾某、陈某、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管制一年的刑罚,并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540元。

三人均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根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7年,国家农业部(2017)6号农业部通告,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并将率先全面禁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进行通告。东洞庭湖中华圆田螺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率先全面禁捕的保护区,藕池河段属该保护区的实验区。

电捕鱼的行为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不仅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还使水体产生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官提醒大家应自觉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切莫因贪图小利或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以身试法。

通讯员:高远

一审:戴可乐

二审:卜 布

三审:唐丽华

监制: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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