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容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6-10-2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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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发〔2016〕12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华容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2020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5〕114号)《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岳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教师是指全县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实行精准扶贫和教育扶贫的重要内容,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使全县乡村学校教师来源保障有力。

    第五条 基本建立乡村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确保教师资源配置显著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第六条 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第七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业务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第九条 倡导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完善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监督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 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配备必要的党务干部,适度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的力度。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培养宣传师德典型,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规范乡村教师招聘条件和程序,着力破解教师结构性矛盾,优先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

    (一)大力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逐步扩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到2020年,公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成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我县农村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根据乡村学校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积极申报和制订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将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作为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建立健全各类型、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培养全覆盖的地方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体系,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四)加强新进教师招聘管理。教育部门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和当年教师减员情况,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和乡村教师本土化,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确保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第十二条 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一)建好县教师发展中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二)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园)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三)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县政府按照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农村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整合县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积极落实“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市培计划”乡村教师与校长培训任务。积极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在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加强乡村学校理化生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第十三条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及补助标准。加快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让所有乡村教师能安居乐业。

    (一)乡镇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一律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中的农村学校教师边远补贴。

    (二)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将班主任工作计算工作量,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

    (三)继续实施农村学校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统筹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完成100所农村学校“五小工程”建设,新建500套教师公租房,收回校内出租出借的教师住房,解决学校用电用水等问题。

    (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定期对乡村教师进行免费身体健康检查制度。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五)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括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难等问题,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学校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表彰制度。

    (一)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学校倾斜。从2016年起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

    (二)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表彰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在优秀教师表彰奖励项目中增设“华容县优秀乡村教师奖”,对在乡村任教20年以上的特别优秀的教师每年表彰一次。县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支持县教师奖励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开展“最可爱乡村教师”评选等表彰奖励活动。在评选表彰各级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特级教师评选指标和评选条件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第十五条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城市标准核定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一)完善教师补充机制,采取“订单式”培养、“定向式”培训、“引进式”吸收等模式优化教师结构。

    (二)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合格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三)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任教提供制度保障。

    (一)扎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调研工作,实施城乡教师支教、城区学校和乡镇学校之间教师交流任教,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学校管理及师资配置差距,实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引导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

    (二)强化城区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区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三)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一体化管理,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保持乡村学校优秀教师相对稳定。

(四)教师调配以县编委调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为依据,严格控制学校编制数,超编学校原则上实行竞聘上岗,对落聘人员一律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交流使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总体谋划和部署乡村教师发展工作,制定乡村教师体检和就医工作方案,积极与医疗卫生部门衔接,服务乡村教师健康需求,为精准支持提供依据;

    (二)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保障,确保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

    (三)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快编制周转宿舍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人社、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五)人社、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

第十八条 严格督导考核。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教育督导室要对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通报并适时公布督导结果。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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