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9-1638043
  • 统一登记号:HRDR—2019—00006
  • 发布机构:华容县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12-09
  • 信息时效期:2024-12-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9〕5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县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9-12-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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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9—00006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我县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华政告〔2019〕5号

为加强河道及湖泊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水法律法规,我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对县域内华容河、藕池河、华洪运河等三条河流及东湖、罗帐湖、中下西湖、东湾湖、牛氏湖、赤眼湖、蔡田湖、塌西湖、大荆湖、沉塌湖、板桥湖等十一个湖泊管理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河湖的监督管理。河湖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一)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重点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米划定。

2.蓄洪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划定。

3.经过城镇的堤段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米划定。

(二)湖泊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有堤防的按照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米划定。

2.无堤防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

河湖管理范围原则上按上述标准划定,险工险段、压浸平台等特殊堤段按实际情况划定。具体范围详见界桩布置表。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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