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1-3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引
来源:华容国税局   2017-10-3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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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是全面营改增试点后首个纳税申报期。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系列文件,就营改增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填报的资料作了明确。为更好地帮助营改增纳税人顺利完成首次申报,湖南国税编制了纳税人申报表填报指引,供大家学习参考!

【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申报案例】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16年5月份仅发生下述业务,2016年6月16日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本期销售明细情况填列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业务

1.无扣除项目销售业务

★业务一: 2016年5月1日,取得有形动产租赁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业务二:2016年5月2日,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

★业务三:2016年5月3日,提供居民日常服务取得收入1.06万元,未开具发票。

2.有扣除项目销售业务

★业务四:2016年5月10日,将其4月30日前购得的一栋写字楼出售,此项目该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取得含税收入99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购置写字楼的原价为5000万元。

(二)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业务

★业务五:2016年5月11日,A企业以清包工方式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表一),应根据本月发生的销售业务情况分析填列。本案例中,纳税人填列相关数据如下:

 

■填表说明:

1.业务一应在附表一第2栏“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销售额”填写10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70000元,“合计”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70000元,“价税合计”填写1170000元

2.业务二应在附表一第4栏“11%税率”列“开具其他发票”下“销售额”填写5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5500元,“合计”列“销售额”填写5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5500元。

3.业务三应在附表一第5栏“6%税率”列“未开具发票”下“销售额”填写1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600元,“合计”列“销售额”填写1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600元,“价税合计”填写10600元。

4.业务四应在附表一第4栏“11%税率”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销售额”填写900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9900000元,“合计”列“销售额”和业务二一起填写9005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9905500元,“价税合计”填写99955500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填写50000000 元,“扣除后”下“含税(免税)销售额” 填写499555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4950545.05元。

5.业务五应在附表一第12栏“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开具其他发票”下“销售额”填写1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3000元,“合计”列“销售额”填写1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3000元,“价税合计”填写103000元。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列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之认证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六:2016年5月12日,银行转账55.5万给一家房产租赁企业支付5月份办公场所租赁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其他扣税凭证

★业务七:2016年5月15日,从日本进口一批电饭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完税价格10万元,税额1.7万元。

(三)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之不动产扣税

★业务八:2016年5月17日,购进一套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四)进项税额转出额

★业务九:2016年5月26日,因质量问题发生销货退回,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表二),根据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明细分析填列。本案例中,纳税人相关数据填列如下:

 

■填表说明:

6. 业务六应填入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列,分别填报500000.00元和55000.00元。业务八应填入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列,分别填报10000000.00元和1100000.00元。

7.业务八还应填入附表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列“税额”66000.00元;

8.业务七应填入附表二第4 栏“其他扣税凭证”的 “金额”和“税额”列,分别填报100000.00元和17000.00元;

9.业务九应填入附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列17000.00。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列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本案例业务四,纳税人转让其5月1日前购得的写字楼,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购置写字楼的原价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相关数据填列如下:

 

四、税额抵减情况填列

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等情形,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本案例中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四为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情形、业务五为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情形。相关数据填列如下: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列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相关数据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本案例中纳税人发生业务八,符合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相关数据填列如下:

 

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列

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抵扣业务应填列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本案例相关数据填列如下: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上所填列的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表),手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也可通过申报软件在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后,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案例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下图:

 

主表中数据与附表满足如下逻辑关系:

(一)主表栏次1填列“91060000.00”为附表一第9列“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之和;

(二)主表栏次5填列“100000.00”为附表一第9列“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之和;

(三)主表栏次11填列“5121145.05”为附表一第14列填列数字之和;

(四)主表栏次11填列“5121145.05”为附表一第14列填列数字之和;

(五)主表栏次12填列“732000.00”为附表二第12栏填列数字;

(六)主表栏次14填列“17000.00”为附表二第13栏填列数字;

(七)主表栏次17、18、19填列数字根据主表内相关栏次数据计算填列;

(八)主表栏次21填列“3000.00”为附表一第10列“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项(应纳)税额之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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